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1500万元,并约定若目标公司2016年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退还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目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甲公司起诉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目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周某应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因目标公司的保证亦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亦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